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以下梳理了六种典型的围标串标方式,并明确其必将面临的法律制裁。
一、 六种典型的围标串标方式
- 陪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私下约定,由其中一家作为主投标方,其余多家配合参与投标,但并无中标意图,仅是为了满足投标人数要求,确保主投标方中标。陪标方通常会故意抬高报价或使投标文件存在瑕疵。
- 轮流坐庄:多个投标人结成利益同盟,在不同项目或不同批次的招标中,相互约定轮流以高价中标,从而瓜分市场,使招标失去竞争意义。
- 操纵报价:投标人之间通过事先沟通,统一商定投标报价策略,例如约定谁报高价、谁报低价,或者共同围标抬高中标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 出借资质:不具备投标资格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支付费用等方式,借用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参与投标。这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扰乱了资质管理制度。
- 胁迫排挤:某个或某几个投标人采取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按其意愿进行投标,从而排除竞争对手。
- 招标人串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特定投标人私下勾结,通过透露标底、设置倾向性条款、在评审时给予特殊关照等方式,帮助其中标。
二、 法律制裁与严重后果
上述所有行为,一经查实,均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 行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 民事赔偿:因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信誉损失: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导致企业信誉扫地,在后续经营、融资、招投标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三、 警示与建议
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代理机构,都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坚守诚信底线。
- 对投标人而言:应专注于提升自身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公平竞争赢得市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 对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而言:应恪尽职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透明,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串通诱惑。
- 对社会监督而言:鼓励社会各界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通过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恪守法律与诚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